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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KL型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08/06/28 11:28:52 栏目:中煤要闻 KL型矿灯 标志管理 点击: 6418
矿安标字〔2007〕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KL型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KL型矿灯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维修方便等优点,但KL型矿灯的安全性、尤其是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可靠性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对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管理,2007年1月21日,安标国家中心在深圳市举办了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KL型矿灯生产单位、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单位专家出席的KL型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1.将锂离子蓄电池纳入KL型矿灯的主要受控部件管理。生产单位申请KL型矿灯安全标志时,应提交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锂离子蓄电池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和对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厂家(供应方)的考察报告;现场评审时,评审KL型矿灯生产单位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技术能力、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抽样检验时,对锂离子蓄电池进行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已取得安全标志的KL型矿灯需要改变锂离子蓄电池配置时,应按规定程序备案。
2.执行《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见附件1)。KL型矿灯生产单位选用(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该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并取得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依据该规范或安全性能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相关标准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对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该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取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的KL型矿灯,新申请的不予受理,处于申办过程中的予以暂停;已取得安全标志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能完成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3.停止钴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使用钴酸锂蓄电池的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申办,推荐KL型矿灯使用锰酸锂蓄电池和磷酸铁锂蓄电池;暂停已取得安全标志的钴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见附件2),暂停期为六个月。暂停期内,其生产单位应完成整改,重新核发安全标志;逾期未完成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4.KL型矿灯生产单位应具备KL型矿灯整体安全设计和控制能力,有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技术手段,必须具备保护板的检测能力。
5.为保证KL型矿灯的使用安全,KL型矿灯生产单位应为煤矿正确进行KL型矿灯安全充电提供技术手段,尽可能要求煤矿用户采用KL型矿灯专用充电设备。
6.本着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原则,逐步将矿用锂离子电池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监管范畴,经评审合格的生产单位生产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才能用于KL型矿灯。
7. 综合考察矿灯的安全性能、价格、日常维护等因素,KS型矿灯、KJ型矿灯在矿山仍具有使用优势。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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